建设工程中挂靠人对外为民事法律行为的责任主体
挂靠施工中,挂靠人以自己名义对外为民事行为的,依据合同相对性原则,由挂靠人自行对外承担民事责任。在挂靠人以被挂靠人名义特别是以被挂靠人项目部名义对外实施民事行为(包括买卖、租赁、借款、转分包等),应区分该民事行为的具体内容进行处理:⑴若挂靠人从事的是与项目部职能无关的民事行为,原则上应由挂靠人承担民事责任。⑵若挂靠人从事的是与项目部职能有关的民事行为,如购买材料、租赁设备、组织劳务施工,则应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相对人明知挂靠关系时,推定其知道与其履行合同的真实交易人是挂靠人而非被挂靠人,可认定双方之间存在直接合同关系,由挂靠人承担合同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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