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监理人员的签证效力如何认定
监理人是受发包人委托依照法律规定进行工程监督管理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其具有双重身份,其与项目法人(发包人)应当签订书面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双方是委托与被委托的合同关系,其与被监理单位之间是监理和被监理的关系。将签订的文件区分为技术签证和经济签证,前者主要涉及工程量、质量、工期等技术问题,后者主要涉及对工程价款进行洽商变更、支付等经济决策,依据《工程建设监理规定》,技术签证的确认属于监理工作的职权范围,与发包人签字效力相同;经济签证则不属于监理工作范围,监理人的签字对发包人不具有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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