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起算点
⑴建设工程实际交付的,以工程交付之日为起算点;建设工程未交付,但已竣工验收且工程结算款已届期的,自建设工程实际竣工之日或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算,二者不一致的,以在后日期作为起算点。
⑵合同解除、终止履行的,已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合格的,如发包人和承包人就合同解除后的工程价款的支付另行达成合意,以该协议约定的工程款支付时间作为优先受偿权的起算点;如双方对工程款数额有争议,向司法机关或仲裁机构主张权利,人民法院及仲裁机构确认发包人欠付承包人工程款的,优先受偿权的起算点为当事人起诉之日。
⑶工程已竣工,但合同约定除质保金以外的工程款付款期限尚未届满的,以合同约定的工程款付款期限届满之日作为起算点。
⑷作为工程价款一部分的质保金的起算点,从质保金应予返还之日开始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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