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公款罪与挪用资金罪的区别
挪用公款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a.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b.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c.挪用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行为。
挪用资金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a.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的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b.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或者c.虽未超过3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d.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
两者的区别
(1)主体不同。挪用公款罪的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挪用资金罪的主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中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工作人员。
(2)客体不同。挪用公款罪的客体是公共财产所有权,具体表现为公款的使用权;挪用资金罪的客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资金使用权。二者都有侵犯职务行为的廉洁性的特征,但挪用公款罪侵犯的是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而挪用资金罪侵犯的是普通受雇人员即非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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