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非法经营罪】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违反国家规定,即违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和决定,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规定的行政措施、发布的决定和命令。以下项目为国家明文规定的特许经营或禁止经营:
1、外汇(资金结算业务);2、出版物;3、电信业务;4、盐酸克伦特罗等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的药品;5、食盐;6、互联网经营服务;7、擅自发行彩票;8、代理买卖非上市公司股票;9、信用卡套现;10、烟草;11、未经依法核准擅自发行基金份额募集基金;12、禁止用于食品生产、销售的非食品原料以及其他农药、兽药、饲料等;13、私设生猪屠宰;14、麻黄草(未用于毒品);15、有偿删帖、发帖;16、伪基站;17、赌博机;18、无证经营药品;等。)
【非法经营罪】立案、量刑标准:
2012年《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印发《关于部分罪名定罪量刑情节及数额标准的意见》的通知》刑法第225条 【非法经营罪】
(一)从事其他非法经营活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⑴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5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1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
⑵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50万元以上不满250万元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10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的;
⑶非法经营数额或者违法所得数额接近上述二项的数额标准,且两年内因同种非法经营行为受过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进行同种非法经营行为的;
⑷情节严重的其他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特别严重”,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⑴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50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
⑵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250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
⑶非法经营数额或者违法所得数额接近上述二项的数额标准,且两年内因同种非法经营行为受过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进行同种非法经营行为的;
⑷情节特别严重的其他情形。
(二)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⑴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数额在30万元以上不满150万元的;
⑵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数额在200万元以上不满1000万元的;
⑶违反国家规定,使用销售点终端机具(POS机)等方法,以虚构交易、虚开价格、现金退货等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现金,数额在100万元以上不满500万元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资金2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逾期未还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的;
⑷违法所得数额在5万元以上不满25万元的;
⑸情节严重的其他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特别严重”,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⑴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数额在150万元以上的;
⑵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数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
⑶违反国家规定,使用销售点终端机具(POS机)等方法,以虚构交易、虚开价格、现金退货等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现金,数额在500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资金100万元以上逾期未还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的;
⑷违法所得数额在25万元以上的;
⑸情节特别严重的其他情形。
(三)非法经营外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⑴在外汇指定银行和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及其分中心以外买卖外汇,数额在20万美元以上不满100万美元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5万元以上不满25万元的;
⑵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违反有关外贸代理业务的规定,采用非法手段,或者明知是伪造、变造的凭证、商业单据,为他人向外汇指定银行骗购外汇,数额在500万美元以上不满2500万美元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50万元以上不满250万元的;
⑶居间介绍骗购外汇,数额在100万美元以上不满500万美元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10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的;
⑷情节严重的其他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特别严重”,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⑴在外汇指定银行和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及其分中心以外买卖外汇,数额在100万美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25万元以上的;
⑵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违反有关外贸代理业务的规定,采用非法手段,或者明知是伪造、变造的凭证、商业单据,为他人向外汇指定银行骗购外汇,数额在2500万美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250万元以上的;
⑶居间介绍骗购外汇,数额在500万美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
⑷情节特别严重的其他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药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 违反国家药品管理法律法规,未取得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药品经营许可证,非法经营药品,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以提供给他人生产、销售药品为目的,违反国家规定,生产、销售不符合药用要求的非药品原料、辅料,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实施前两款行为,非法经营数额在十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严重”;非法经营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2009年【非法经营罪】立案、量刑标准:
数额(量)较大或追究刑事责任起点:
情节严重: (一)非法经营出版物
个人:(1)经营额100000元
(2)违法所得30000元
(3)经营报纸、期刊5000份(本)图书2000册、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500张(盒)
单位:(1)经营额300000元
(2)违法所得100000元
(3)经营报纸、期刊15000份(本)图书5000册、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1500张(盒);
其他:接近上述数额并具有两年内因经营非法出版物行政处罚两次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其他严重后果 。
(二)非法买卖外汇或骗购外汇
1、非法买卖外汇20万美元或违法所得5万元;
2、单位非法为他人骗购外汇500万美元或违法所得50万元;
3、居间介绍骗购100万美元或违法所得10万元;
(三)非法经营电信业务
1、经营去话业务100万元以上;
2、经营来话业务造成电信资费损失100万元以上;
3、接近上述数额并有两年内因非法经营国际电信业务或涉港澳台电信业务受过行政处罚两次以上的或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四)传销或变相传销
个人:经营数额在30万元以上或违法所得额在3万元以上;
单位:经营数额在100万元以上或违法所得额在10万元以上;
(五)烟草制品
1、个人经营5万元;违法所得1万元
2、单位经营额50万元;违法所得10万元
3、曾受2次以行政处罚,又非法经营2万元以上
(六)其他类经营
个人:(1)经营额10万元
(2)违法所得3万元;
单位:(1)经营额30万元(
2)违法所得10万元;
(七)非法生产、销售在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的药品(以上简称“禁用药品”),有下列情节:
1、盐酸克伦特罗等肾上腺素受体激动剂500克以上或者其稀释剂量2500克以上;
2、其他禁用药品的非经营数额5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
3、数量或数额接近上述规定标准,在二年内因非法生产、销售禁用药品受过行政处罚的;
4、造成人员中毒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八)在生产、销售的饲料中添加“禁用药品”,或者销售明知是添加有“禁用药品”的饲料,有下列情形:
1、非法经营数额5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
2、数量接近上述规定标准,在二年内因非法生产、销售含有禁用药品的饲料受过行政处罚的;
3、造成人员中毒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情节特别严重:
(一)非法经营出版物:
个人:(1)经营额300000元
(2)违法所得100000元
(3)经营报纸、期刊15000份(本)、图书5000册、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1500张(盒)
单位:(1)经营额1000000元
(2)违法所得300000元
(3)经营报纸、期刊50000份(本)、图书15000册, 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5000张(盒);其他:接近上述数额并具有两年因经营非法出版物行政部处罚两次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其他严重后果;
(二)非法经营电信业务
(1)经营去话业务500万元;
(2)经营来话业务造成电信资费损失500万元;
(3)接近上述数额并有两年内因非法经营国际电信业务或涉港澳台电信业务受过行政处罚两次以上的或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三)传销或变相传销
个人:经营数额在100万元以上或违法所得额在10万元以上;
单位:经营数额在500万元以上或违法所得额在30万元以上;
(四)其他类经营:
个人:(1)经营额30万元;
(2)非法所得10万元;
单位:(1)经营额100万元;
(2)非法所得3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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