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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金融法院简介
设立上海金融法院是党中央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是在上海市委及市委政法委的领导下,上海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关心和支持下,在最高人民法院的指导下,上海司法体制改革取得的重大成果,对进一步完善上海金融审判体系、营造良好金融法治环境,服务保障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自2017年7月起开始研究论证上海金融法院的筹建工作。2018年3月28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设立上海金融法院的方案》。2018年4月27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作出《关于设立上海金融法院的决定》。2018年8月20日,上海金融法院正式挂牌成立。
根据中央编办和上海市机构编制委员会的批复精神,上海金融法院按直辖市中级人民法院组建,设立立案庭(诉讼服务中心、诉调对接中心、信访办公室)、综合审判一庭、综合审判二庭、综合审判三庭、申诉审查及审判监督庭、执行局、政治部(机关党委、监察室、司法警察支队)、综合办公室(研究室、审判管理办公室)8个内设机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18年8月7日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上海金融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上海金融法院的管辖范围为应由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的第一审证券、期货、信托等金融民商事纠纷,以金融机构为债务人的破产纠纷,以上海市辖区内金融监管机构为被告的涉金融行政案件等。审理对上海市基层人民法院作出的第一审金融民商事案件和涉金融行政案件判决裁定提起上诉的案件,当事人对上海金融法院作出的第一审判决裁定提起上诉的案件,由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上海金融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
(2018年7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46次会议通过,自2018年8月10日起施行)
为服务和保障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进一步明确上海金融法院案件管辖的具体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设立上海金融法院的决定》等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上海金融法院管辖上海市辖区内应由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的下列第一审金融民商事案件:
(一)证券、期货交易、信托、保险、票据、信用证、金融借款合同、银行卡、融资租赁合同、委托理财合同、典当等纠纷;
(二)独立保函、保理、私募基金、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网络借贷、互联网股权众筹等新型金融民商事纠纷;
(三)以金融机构为债务人的破产纠纷;
(四)金融民商事纠纷的仲裁司法审查案件;
(五)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金融民商事纠纷的判决、裁定案件。
第二条 上海金融法院管辖上海市辖区内应由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的以金融监管机构为被告的第一审涉金融行政案件。
第三条 以住所地在上海市的金融市场基础设施为被告或者第三人与其履行职责相关的第一审金融民商事案件和涉金融行政案件,由上海金融法院管辖。
第四条 当事人对上海市基层人民法院作出的第一审金融民商事案件和涉金融行政案件判决、裁定提起的上诉案件,由上海金融法院审理。
第五条 当事人对上海金融法院作出的第一审判决、裁定提起的上诉案件,由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理。
第六条 上海市各中级人民法院在上海金融法院成立前已经受理但尚未审结的金融民商事案件和涉金融行政案件,由该中级人民法院继续审理。
第七条 本规定自2018年8月10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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