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房山区第二看守所(北京六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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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 2023-04-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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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北京市房山区第二看守所(北京六看)位于,北京市房山区第二看守所又称为北京市第六看守所(北京市公安局强制治疗管理处监护医疗所),北京地区犯有精神疾病的犯罪嫌疑人会移送到北京市第六看守所关押及治疗等信息最后更新时间为:2024-11-08。

北京市房山区第二看守所(北京六看)

机构类别:看守所

联系电话:01080330659

机构简称:房山第二看守所 北京六看 北京市第六看守所

详细地址:北京市房山区燕山迎风杏花东路1号

邮政编号:102599

上班时间:09:00-16:00

简介:北京市房山区第二看守所又称为北京市第六看守所(北京市公安局强制治疗管理处监护医疗所),北京地区犯有精神疾病的犯罪嫌疑人会移送到北京市第六看守所关押及治疗。依据国家法律对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实行武装警戒看守,保障安全;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进行教育;管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的生活和卫生;保障侦查、起诉和审判的顺利进行。

北京市房山区第二看守所(北京六看)地址

北京市房山区燕山迎风杏花东路1号

北京市房山区第二看守所(北京六看)简介

房山第二看守所(北京六看)简介:北京市房山区第二看守所又称为北京市第六看守所,北京地区犯有精神疾病的犯罪嫌疑人会移送到北京市第六看守所关押及治疗。依据国家法律对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实行武装警戒看守,保障安全;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进行教育;管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的生活和卫生;保障侦查、起诉和审判的顺利进行。

北京市房山区第二看守所(北京六看)电话

01080330659看守所电话一般不对外,家属想了解案件情况可带着身份证件和亲属关系证明前去办案机关查询,或者委托律师代理。

北京市房山区第二看守所(北京六看)律师会见

北京市房山区第二看守所(北京六看)律师会见:律师会见需向北京市房山区第二看守所(北京六看)提交刑八(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专用介绍信)、授权委托书、初次会见要提交家属的身份证和户口本的复印件、律师证复印件。

北京市房山区第二看守所(北京六看)取保候审

北京市房山区第二看守所(北京六看)取保候审:(一)被羁押在房山第二看守所(北京六看)的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聘请的律师申请取保候审的,应当书面提出。公安机关接到申请后应当在七日内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的答复。(二)公安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的,应当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三)保证人必须符合以下条件,并经公安机关审查同意:1、与本案无牵连;2、有能力履行保证义务;3、享有...

北京市房山区第二看守所(北京六看)看押对象

北京市房山区第二看守所(北京六看)看押对象:房山区第二看守所收押犯罪嫌疑人,须凭送押机关持有的区级以上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签发的逮捕证、刑事拘留证或者区级以上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劳动改造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追捕、押解犯罪嫌疑人临时寄押的证明文书。没有上述凭证,或者凭证的记载与实际情况不符的,不予收押。

北京市房山区第二看守所(北京六看)乘车路线

房山第二看守所(北京六看)乘车路线:乘901、917北庄路口站下车。房山第二看守所(北京六看)驾车路线:大件路左转进入燕房路,右转进入迎风街,左转进入杏花东路,靠右行驶100米,到达房山第二看守所。

北京市房山区第二看守所(北京六看)家属须知

家属须知

1、捞人的陷阱

当某人自称能"花点钱把关在房山第二看守所里面的人通过关系捞出来"时,您千万不要相信,因为把在押人员放出来有严格的审批程序,不是说一个人说了算,即使人真的被放出来,也是经过司法机关调查的结果,绝对不是"捞"出来的。其实每个案子的犯罪嫌疑人都是因证据不足而被释放的可能,以"捞人"为诱饵的"骗子"正是钻了这个空子,收取了"打捞费"之后坐等结果,其实能被释放的人,是经司法机关查明他属于涉嫌犯罪证据不足的人,就算你不花一分钱,一样会释放。您看花这样的钱 是不是太冤枉了。

2、风险代理的陷阱

承诺先不收代理费用,等办完案子之后再收钱,与"捞人"的伎俩一样,实际上他们只是坐等案件结果,根本不会起任何作用。

3、明信片请律师的陷阱

您突然收到被关押的亲友的明信片,指名要求请人担任辩护人时,您要高度注意了,如果他以前不认识这个人,这种明信片十有八九是与您的亲友关在一起的提前 释放的人搞的鬼,他们提前出来后和社会闲散人员相勾结,采取威胁的手段,诱使您的亲友给您写明信片委托律师,赚取高额的代理费,捞取好处。

4、办理取保候审的陷阱

很多人不了解"取保候审"的条件与实质,一位律师代为办理"取保候审"就是花点钱,找找关系,把羁押的亲友弄出来就什么事也没有了。而实际上,我国刑诉法对于"取保候审"是有严格的限制条件:(1)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使用附加刑的;(2)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至于发生社会危害性的;(3)应当被逮捕但患有严重疾病的,正在怀孕、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4)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羁押的案件,不能在法定的侦查羁押、审查起诉、一审、二审期限内办结,需要继续查证、审理的。办理取保候审后,犯罪嫌疑人不等于没事儿了。取保候审与逮捕都同属于强制措施的一种,所以说办理取保候审后,也有可能被判有罪,也同样要坐牢。此外,在看守所办理取保候审,对外地 户口的犯罪嫌疑人的办理条件限制的更加严格。当然,对一些证据不足、一时又难以查清的案子经领导批准办理取保候审的也是有的。办理取保候审不成功不收费, 与风险代理的原理是一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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