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案件立案指南
一、本院受理申请强制执行案件的范围和申请期限
(一)受案范围
1.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一审审理的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裁判、调解书,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
2.其他高级人民法院一审审理的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且被执行财产所在地在江西。
(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三)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二、申请强制执行的条件
人民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和调解书,仲裁机构的裁决,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在法定期限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三、申请执行应递交的材料
(一)申请执行书一份;
(二)申请执行所依据的法律文书复印件(出示原件交法院核对);
(三)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材料。
1.申请人是自然人的,应提供本人身份证等身份证明材料;委托他人递交申请书的,应递交授权委托书和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等身份证明材料;如果申请人系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由法定代理人代为申请执行的,递交法定代理人与申请的关系证明和法定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等身份证明材料。
2.申请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提供经工商或职能机关登记的营业执照或有关登记成立资料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书、授权委托书和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等身份证明材料。
3.继承人或者权利承受人申请执行的,还应当提交继承或者承受权利的证明材料。
(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五)受申请法院有权管辖的证据材料或事实依据。
(六)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提交保全财产清单。
(七)已中止执行的案件申请恢复执行的,应当举证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情况,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可恢复执行。
四、需注意的事项
(一)申请人为外国人或港、澳、台居民亲自来法院递交申请执行材料的,应出示证明其身份的证件(例如护照,港、澳、台居民通行证等),并提供复印件。申请人委托他人递交申请执行材料的,或者外国、港、澳、台企业申请执行的,必须递交经公证、认证或者履行相关证明手续的申请执行材料(申请执行书、董事会决议、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授权委托书、商业登记材料等)。
(二)申请执行书、授权委托书等申请执行材料是外文的,应同时提交中文译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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