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立案指南
一、起诉、上诉、再审申诉和申请执行等诉讼事务均应提供与程序相对应的起诉状、上诉状或申请书、当事人身份证及相应证据材料。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提起,由法院工作人员做好记录,并由当事人签名确认。
二、委托代理人应提供当事人亲笔填写的授权委托书,委托书上的代理权限应按相应诉讼法规定填写。境外当事人委托律师代理的,授权委托书需经过公证。
三、提交本院立案的诉讼材料请按规定使用A4大小的纸张,诉讼材料应按规定格式打印或用黑色钢笔、黑色签字笔填写,签名必须手写并注明材料提交日期。
四、为减轻当事人的讼累和降低司法成本,当事人不服原审人民法院的裁判提起上诉,建议通过原审人民法院提交上诉状以及相关材料,当事人向原审法院提交上诉材料的时间为其提起上诉时间。同前述理由,当事人不服原审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申请再审的,建议通过原作出生效裁判的法院提交再审申请书和相关材料,当事人向原作出生效裁判的法院提交上诉材料的时间为其申请再审时间。
五、为提高窗口立案效率,协助法院完善电子卷宗,推进审判流程公开平台的深度运用,一审原告前来立案大厅提交立案材料时制作光盘一张,内含诉状(申请书)的可编辑Word文档和所有立案材料的扫描图片,并按照起诉状、当事人身份信息资料、授权委托材料、支持起诉的证据四个类别区分存储在四个文件夹内。通过网上立案窗口完成立案事项的当事人请按照上述格式要求准备电子材料,并根据网上立案页面提示,自行录入提交。
六、起诉或申请等诉讼事项必须属本院受理案件范围。
七、办理各项立案申请时,立案材料的提交份数=全案当事人数+ 1,如有其他规定,按相关规定提交。
八、起诉和上诉材料请按下列顺序排列:
(一)起诉状、上诉状及原审裁判文书复印件;
(二)身份证复印件(单位则为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及负责人身份证明);
(三)授权委托书;
(四)法律文书送达地址确认书;
(五)联系电话
(六)证据材料及其他材料。
九、申请执行材料请按下列顺序排列:
(一)执行申请书;
(二)民事判决书、调解书副本及生效证明书;
(三)身份证复印件(单位则为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及负责人身份证明);
(四)授权委托书;
(五)法律文书送达地址确认书。
十、事人提起民事或行政起诉、上诉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交纳诉讼费用,请务必在缴费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通过银行办理完缴费手续,并将缴费情况告知相应的立案窗口。当事人缴纳诉讼费用后,可凭缴款凭证到本院诉讼服务中心或财务科换取发票。
附:户名: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账号:14315201040001442-3
开户行:农行南昌市环湖支行。
诉讼费缴纳时请务必在用途中注明“诉讼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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