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行政诉讼案件立案指南
一、受案范围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只管辖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二、起诉的条件
(一)原告是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三、行政诉讼的原告
(一)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作为原告提起行政诉讼;
(二)有权提起诉讼的公民死亡,其近亲属可以作为原告起诉;
(三)有权提起诉讼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四、行政诉讼的被告
(一)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二)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三)复议机关在法定期限内未作出复议决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起诉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起诉复议机关不作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四)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作出同一行政行为的,共同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共同被告。
(五)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所作的行政行为,委托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六)行政机关被撤销或者职权变更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五、起诉书应当载明的事项
行政起诉状参照民事起诉状书写,主要载明以下事项:
(一)原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
(二)被告的名称和住所等信息;
(三)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
(四)证据和证据来源;
(五)有证人的,载明证人姓名和住所。
六、 起诉应当提交的材料
(一)起诉状原本,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1提出副本。
(二)与当事人基本情况相关的资料
1.当事人是自然人的,应当提交记载其姓名、性别、年龄、民族、住所、联系方式、身份证号码等基本信息的材料,如身份证、户口簿、居住证明、护照、港澳台胞回乡证;
2.当事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提交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注册登记证书或者组织机构代码证以及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书;
(三)与诉请相关的证据或者证明材料,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1提交副本;
(四)委托起诉或者代为告诉的,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明、代为告诉人身份证明等相关材料;
(五)原告的送达地址确认书;
(六)根据《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立案须知》要求制作的光盘1张;
七、提起行政诉讼的期限
(一)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四)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在接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不履行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法规对行政机关履行职责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五)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紧急情况下请求行政机关履行保护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不履行的,提起诉讼不受前款规定期限的限制。
(六)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不属于其自身的原因耽误起诉期限的,被耽误的时间不计算在起诉期限内。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其他特殊情况耽误起诉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十日内,可以申请延长期限,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八、行政诉讼的费用
(一)原告起诉时应当预交诉讼费用,商标、专利、海事行政案件每件交纳100元,其他行政案件每件交纳50元;
(二)诉讼费用由败诉方承担,双方都有责任的由双方负担。
(三)请求行政赔偿的案件,不收取诉讼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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