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对外提供查询人口信息户籍服务工作规范要求(含律师查询户籍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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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 2023-1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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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北京市对外提供查询人口信息户籍服务工作规范要求(含律师查询户籍档案)

个人如有因私寻亲访友、查询新生儿重名情况等需求,可到公安机关户籍部门申请免费查询。记者昨日(15日)获悉,《北京市公安局关于对外提供查询人口信息户籍服务工作规范(试行)》(以下简称《规范》)于日前正式下发。

《规范》要求,对外提供查询人口信息户籍服务工作由各公安分县局户籍大厅、各户籍派出所户籍接待室负责,并实行首接负责制,不得相互推诿,受理对象也不受地域限制。关于被查询人的联系核实工作,由被查询人现住地派出所负责;最终的查询结果由接待查询受理地派出所负责答复查询人。

《规范》规定,被查询人必须是本市户籍人口,或已在本市公安机关办理过暂住证件的暂住人口。满足下列条件之一,方能申请查询服务:国家机关、部队等党政机关因“政审”等工作需要;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因工作公务需要;公、检、法及纪检监察部门因办案工作需要;政府职能部门因社会管理工作需要;律师事务所因承办法律事务查询需要;公民个人因私寻亲访友需要;公民因查询新生儿姓名重名情况需要。

 满足条件的查询人,还要根据自己的需求提供相关证件和证明。其中,因私寻亲访友只需出示本人居民身份证,而查询新生儿姓名重名情况除身份证外,还要出示《生育服务证》。另外,政府职能部门因社会管理工作需要查询相关统计信息时,必须签订《保密协议书》。

 即便查询被成功受理,所查询的内容也会根据实际情况有范围限制。针对公民个人因私寻亲访友的需求,公安机关必须征得被查询人同意后,才可向查询人提供被查询人本人的户籍登记地址、暂住户籍登记地址或联系方式。外籍人员因私查询人口信息的按照公民个人因私寻亲访友对待。公民需要查询新生儿姓名重名情况时,可获得姓名重名情况的统计数字。律师事务所因承办法律事务查询,可提供姓名、性别、年龄、户籍地址、民族、身份证号码、文化程度等内容。另外,国家机关、部队等党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可获得被查询人本人的常住户籍登记地址或暂住户籍登记地址,除此外的其他信息,公安机关一律不得提供。持介绍信查询的,仅提供介绍信中指定的被查询人的信息。

为保障公民隐私,对于人口信息查询结果,公安机关可采用口头或纸质的告知形式,不得对外提供任何电子文档。

下列三种情形不纳入信息查询范围:外国使领馆及办事机构查询人口信息一律通过外事部门联系;新闻媒体因宣传报道需要查询人口信息,由市公安局外宣部门接待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对于来信来函要求查询信息的,由收信单位按本规范相关规定办理,其程序纳入处理信访件统一管理。

    链接:身份证信息比对需交费

国家发改委日前在其官方网站上发布关于全国公民身份证号码查询服务中心有关收费问题的通知。通知称,对有关单位出示的公民身份信息进行比对,提供“一致”或“不一致”信息服务,可收取公民身份认证服务费,收费标准为:比对内容五项以下(含五项),每次5元;比对内容五项以上,每次10元。

    提醒:查询需核验的证件和证明

1、国家机关、部队等党政机关因“政审”等工作需要,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因公务需要查询的,凭单位人事或保卫部门注明查询事由的《介绍信》、查询人本人《工作证》或《军官证》、居民身份证。

 2、律师事务所因承办法律事务需要查询的,凭律师事务所注明委派律师姓名、查询事由并加盖律师事务所印章的介绍信、当事人《委托协议书》和复印件、《律师执业证》和复印件、律师本人的居民身份证。

3、公民个人因私寻亲访友需要查询的,凭本人居民身份证。

 4、对新生儿姓名的重名情况需要查询的,凭《生育服务证》和查询人本人的居民身份证。

 5、公安系统内部可使用公安专线电话查询,无公安专线电话的可凭《人民警察证》和单位《介绍信》的电话传真件查询。

 6、政府职能部门因社会管理工作需要查询相关统计信息的,必须签订《保密协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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