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案件类型划分
涉诉讼程序财产保全
根据《民事诉讼法》等诉讼法律的规定,在民事、刑事、行政三类诉讼过程中,均可以进行财产保全。此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规定,在部分非讼程序案件和特殊程序案件(如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类案件,第三人撤销之诉)中亦可以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
涉仲裁程序财产保全
根据《仲裁法》等法律的规定,仲裁程序中的当事人可以申请财产保全。与诉讼程序中的财产保全不同的是,仲裁程序中申请财产保全的,需由仲裁委员会而非当事人自行将申请材料提交至有关法院。
根据申请时间划分
诉前(仲裁前)财产保全
利害关系人在债务人丧失履行能力、不当转移财产等不立即申请保全会使自身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紧急情况下,可在向法院起诉或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前,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诉前保全申请人在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30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法院将解除保全。
诉中(仲裁中)财产保全
即案件受理后、审理过程中进行的财产保全。案件一审、二审及再审审理期间均可以提出财产保全申请。
诉讼程序衔接间的财产保全如,一审判决上诉期间,二审法院接到报送的案件前,当事人有转移、隐匿、出卖或者毁损财产等行为,须采取保全措施的,由一审法院依申请或者依职权采取。
又如,法律文书生效后,进入执行程序前,债权人因债务人转移财产等紧急情况,不申请保全将可能导致生效法律文书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可以向法院申请保全。但债权人在法律文书指定的履行期间届满后5日内不申请执行的,法院将解除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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