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有权受理保全申请的法院提出
诉中财产保全,向审理该案的法院提出申请。
诉前财产保全,可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法院提出申请。如采取诉前保全措施的法院和最终受理案件的法院不一致的,采取诉前保全措施的法院应当将保全手续移送受理案件的法院。
法律文书生效后,进入执行程序前的财产保全,向有执行管辖权的法院提出申请。
存在权益受损的可能性
财产保全的目的在于通过强制性措施保障生效裁判得以落实,或是避免涉案财产损失。因此,只有存在致使“判决难以执行或造成当事人其他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能性(如被申请人不当转移、隐匿财产,财务状况迅速恶化等)时,当事人才可以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必要时(如不采取保全措施可能使国家财产遭受难以弥补的损害,双方当事人互相推诿,致争议标的物无人管理,有毁损、灭失可能的),法院也可以依职权采取保全措施。
申请保全的内容不超过诉讼请求的范围
财产保全作为一种保障性权利,其内容理应限制在胜诉判决可及的范围内,因此申请保全的内容应有限于如下范围:被保全的财产应系被申请人所有、或作为本案的诉讼标的物、或与本案有牵连的财物,且不超过诉讼请求的范围。如何理解这一要求,我们试举三例。
申请保全的内容不超过诉讼请求的范围例如,原告起诉请求被告支付5万元货款,现查明被告在某银行有10万元的存款,此时只能对被告账户内的5万元采取保全措施。
又如,原告起诉请求被告交付一批特定货物,或原被告双方对某一特定房屋的所有权产生争议,此时可申请对该货物和房屋采取保全措施。
再如,原告仅起诉要求解除与被告的婚姻关系,其诉讼请求仅指向身份关系,不涉及财产性内容,此诉讼无需通过财产保全的方式来保障判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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