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案件中,财产保全的担保有哪些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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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 2025-0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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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诉讼案件中,财产保全的担保有哪些要求

财产保全将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措施,具有很强的限制性,必然会对被申请人的生产生活产生影响。因审查保全申请时无需征求被申请人的意见,为防止申请人滥用保全损害被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申请人应提供可靠的担保。担保的数额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应当提供相当于请求保全数额的担保。如在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劳动报酬、工伤赔偿,婚姻家庭纠纷中经济困难,或因见义勇为遭受侵害请求损害赔偿等特殊情况下,法院可以酌情确定担保数额。

申请诉中财产保全,担保数额不超过请求保全数额的30%;申请保全的财产系争议标的的,担保数额不超过争议标的价值的30%。

财产保全期间,申请人提供的担保不足以赔偿可能给被申请人造成的损失的,法院可以责令其追加相应的担保;拒不追加的,可以裁定解除或者部分解除保全。

担保的形式

申请人或第三人为财产保全提供财产担保

应向法院出具担保书,担保书应当载明担保人、担保方式、担保范围、担保财产及其价值、担保责任承担等内容,并附相关证据材料。此种情形下,如以现金进行担保,应当将现金存入法院开立的专款账户中。如以其他有形财产进行担保,保全法院需对该财产进行查封、扣押或冻结。


具有代为清偿能力的第三人为财产保全提供连带保证担保

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作为第三人提供保证担保,需真实、明确地为申请人提供连带保证。并向法院提交保证书、资信证明等材料。保证书应当载明保证人、保证方式、保证范围、保证责任承担等内容,并附相关证据材料。

保险人以其与申请人签订财产保全责任险合同的方式为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应提供担保书、保险合同、保费支付凭证等担保材料,担保书应当载明担保人名称、被担保人名称、担保的案件、担保方式、担保范围以及因申请财产保全错误,由保险人与申请人连带赔偿被保全人因申请错误保全所遭受的损失等内容,分公司提供担保的,还应提供总公司的授权。法院将根据具体案件情况、保险人的资信状况、经营许可、担保范围、保险期间、承担责任等内容进行审查,决定是否接受担保。

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可以独立保函形式为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向上海法院申请财产保全的

可由经上海市金融管理机关批准、具有兼营诉讼保全担保业务资格、近五年内无严重不良记录的融资性担保公司,以及依法设立注册在上海市、具有诉讼保全担保业务资格、注册资本金在2亿元以上、近五年内无严重不良记录的非融资性担保公司提供信用担保,一件案件提供信用担保的额度不得超过公司净资产的30%。

上述企业应当提供连带保证担保书、资产负债表、资信证明、符合法律规定的开展对外担保的相关文件等材料,经法院审查认可后,可将本企业的信用作担保。

法院可不要求提供担保的情形

一般而言,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应当提供相应的担保。而诉中财产保全在某些特定情况下,可不要求提供担保,如:

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劳动报酬、工伤赔偿、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的;

婚姻家庭纠纷案件中遭遇家庭暴力且经济困难的;

人民检察院提起的公益诉讼涉及损害赔偿的;

因见义勇为遭受侵害请求损害赔偿的;

案件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发生保全错误可能性较小的;

申请保全人为商业银行、保险公司等由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具有独立偿付债务能力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的。

此外,法律文书生效后,进入执行程序前,债权人申请财产保全的,法院可不要求提供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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