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全的解除
财产保全的主要目的系保障生效判决得以顺利实现,故生效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风险已不存在时,保全措施便没有继续的必要。具体而言,有下列情形的,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
保全错误的;
申请人撤回起诉或撤回保全申请的;
申请人的起诉或者诉讼请求被生效裁判驳回的;
财产纠纷中被申请人提供了充分有效的担保的。但请求对作为争议标的的财产解除保全的,须经申请人同意;
法院认为应当解除保全的其他情形。
此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保全人应当及时申请解除保全:
采取诉前财产保全措施后30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
仲裁机构不予受理仲裁申请、准许撤回仲裁申请或者按撤回仲裁申请处理的;
仲裁申请或者请求被仲裁裁决驳回的;
其他法院对起诉不予受理、准许撤诉或者按撤诉处理的;
起诉或者诉讼请求被其他法院生效裁判驳回的;
申请保全人应当申请解除保全的其他情形。
被申请人及案外人的救济
财产保全作为申请人单方发起的程序,具有一定的不对称性,可能会出现错误申请保全的情况。应当给予被申请人、案外人相应的救济途径,避免因错误申请保全而造成不应有的损失。向上被申请人不服保全裁定的
可以在收到保全裁定后5日内申请复议一次,复议由作出保全裁定的法院进行,如被申请人的复议意见成立,则须作出新裁定,撤销原保全裁定,并解除保全措施。
案外人认为财产保全错误的
因其并非财产保全裁定书中载明的当事人,故其一般是在保全进入执行阶段后通过执行异议途径寻求救济,具体而言:如果认为法院错误查封、扣押、冻结了属于案外人所有的财物,可依据《民事诉讼法》第238条提出案外人执行异议,法院应当审查处理并作出裁定。案外人、申请保全人对该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执行异议之诉;如果并非对被保全财产主张排除执行的实体权利,而是认为财产保全实施过程中采取的执行行为违法损害了其合法权益的,则是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36条提出执行行为异议。
由于申请财产保全错误造成被申请人损失的
由申请人予以赔偿。根据不同的情况,被申请人可向下列法院提起因申请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民事诉讼:
当事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后没有在法定期间起诉或者申请仲裁,给被申请人、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引起的诉讼,向采取保全措施的法院起诉;
当事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后在法定期间内起诉或者申请仲裁,被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因保全受到损失提起的诉讼,向受理起诉的法院或者采取保全措施的法院起诉;
当事人申请诉中财产保全,被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因保全受到损失提起的诉讼,向作出诉中财产保全裁定的法院起诉。
保全标的物的置换
在财产保全实施过程中,被申请人可以向保全法院提出变更保全标的物的申请,如解除对银行账户的冻结,换而查封被申请人提供的等值房产。此时,法院应以是否有利于执行为核心(例如保全标的物是否便于变现,价值是否不易贬损,不增加执行难度等因素),对该申请进行审查。保全其他等值担保财产确实更有利于执行的,可以裁定变更保全标的物为被申请人提供的担保财产。
点赞
收藏
复制链接 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