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全审查期限
接受财产保全申请后,法院应当在5日内作出裁定;需要提供担保的,应当在提供担保后5日内作出裁定;接受诉前财产保全申请后,应当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接受诉讼财产保全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应当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的期限从申请人提供的材料齐全时开始计算。保全措施持续期限
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1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2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益的期限不得超过3年。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最迟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7日前向保全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保全解除期限
法院收到解除保全申请后,应当在5日内裁定解除保全;对情况紧急的,须在48小时内裁定解除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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